草案二審稿在強化個人信息保護、完善發卡備案制度、健全預付資金管理、規范退卡退費情形等方面作出進一步規定。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費者信息
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發卡單位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進行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北京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成燕紅介紹,在調研過程中,專家學者提出要按照新頒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加強單用途預付式消費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嚴格發卡單位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進行保密的義務,規范發卡單位經營行為,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草案二審稿明確,發卡單位應遵守的規定還包括,如實、準確、全面地向消費者介紹單用途預付卡所兌付的商品或者服務內容、數量和質量、價格和費用、余額退回、風險警示、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宣傳;單用途預付卡設定有效期的,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專門提示;單用途預付卡余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項目,且消費者要求退回余額的,退回余額。
若變更經營場所應滿足消費者退卡要求并一次性返還余額
退卡退費難問題是單用途預付卡消費領域的主要糾紛,草案二審稿對退卡退費情形作出進一步規定。
草案二審稿規定,符合下列情形,消費者要求退卡的,發卡單位應一次性返還余額: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發卡單位客觀上不具備履約能力的;發卡單位變更經營場所、停業、注銷的;雙方協商一致的。
此外,草案二審稿規定,發卡單位出現注銷、停業等情形導致單用途預付卡無法兌付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消費者,并在經營場所或者其網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
概不退費、丟失不補辦、解釋權歸商家等內容無效
草案二審稿規定,發卡單位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辦卡繳費概不退回;單用途預付卡丟失、損毀概不補辦;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歸發卡單位所有。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包含以上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此外,在完善發卡備案制度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發卡超過一定規模的發卡單位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座談中,經營者建議對發卡未超過一定規模的,可以增設發卡單位自主備案制度,為經營者增強市場信用提供便利。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發卡單位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未超過一定規模,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自主備案。
在健全預付資金管理方面,為進一步豐富預付資金監管手段,為企業提供更加靈活多元的履約保證方式,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發卡單位可以采取保證保險、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