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廣州市住建局發布了《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轉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要求各區住建(房管)部門、市房屋交易監管中心(租賃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導屬地企業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減少商品房買賣雙方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矛盾糾紛。
主要內容為:
1、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證明文件、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
2、不得拒絕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承諾書。
3、項目周邊不利因素公示。
4、公示的銷售價格應與商品房網簽備案價信息一致。
5、公示信息以及宣傳單、推介書等宣傳資料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合法。
6、對尚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及尚未建成運營的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明確告知購房者存在不確定性,不得欺騙或誤導購房人。
7、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 " 可無理由退房 " 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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