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住房限購
落戶本市未滿5年的戶籍家庭,在購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購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社保滿24個月,方可在本市限購范圍內限購1套住房。
非本市戶籍家庭,在購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購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48個月,方可在本市限購范圍內限購1套住房。
二、進一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管理
(一)本市限購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公證搖號公開銷售時,購房意向登記家庭數與公開銷售房源數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1的,無房家庭、普通家庭分別按社保繳納月數從多到少排序,高層次人才家庭先按B、C、D、E人才類別從高到低排序、同一類別人才再按社保繳納月數從多到少排序,以一定比例入圍公證搖號。多個購房意向登記家庭均達到入圍最低社保月數的,一并入圍搖號。購房意向登記家庭社保繳納時間自2006年1月起算,按購房家庭成員中在本市限購范圍內社保累計繳納時間最長的一方計算。
(二)本市限購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公證搖號公開銷售時,購房意向登記家庭數小于或等于公開銷售房源數的,開發企業應采取公證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并按序售房,剩余房源可自行銷售。
三、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
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公證搖號公開銷售過程中,購房者提供虛假信息資料、隱瞞真實情況或惡意干擾公證搖號銷售的,3年內停止其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意向登記和合同網簽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