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介知曉了房源,又跟著中介一起看房,最后因為價格過高,王先生夫婦暫時擱淺了買房計劃。而一個月后,二人跳過中介直接和房東進行交易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中介得知此情況后,將王先生夫婦起訴至寧海法院,要求二人支付中介費10萬元。近日,寧海法院審理了此案。
王先生和妻子去年12月有意購買街面房,二人通過某房產中介了解到寧海某地的一處街面房正在出售。中介便帶二人前往看房,由于房東給出的報價遠高于王先生夫婦的心理價位,買房一事便不了了之。
之后王先生和好友老李聊天時,偶然提起了此事。老李表示,自己和房東是老相識了,如果由他出面講價,價格可以便宜很多。通過老李的磋商,雙方敲定了合適的價格,王先生夫婦與房東簽訂了購房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
中介知曉此情況后,向法院起訴王先生夫婦。中介認為,王先生夫婦是通過自家公司知曉了該街面房信息,也享受了看房服務,最后房子成交了,理應支付報酬。而王先生夫婦則表示,他們和中介之間并無合同,雙方之間的中介法律關系不成立。再者二人購買該房產是老李的功勞,全程中介并沒有參與,因此要求駁回中介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王先生夫婦與中介未簽訂書面合同,但王先生夫婦接受中介為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服務,雙方已實際形成中介合同。其中中介合同義務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帶買方看房、協助雙方商談價格、協助辦理貸款、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等。本案中,原告僅向被告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帶看房,故要求按照市場慣例全額支付報酬,理由不充分,寧海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決王先生夫婦需支付中介報酬2萬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買房需求激增,房產中介行業發展迅猛,交易中“跳單”現象也頻頻發生,尤其在二手房買賣中介糾紛中尤為凸顯。法律中的“跳單”行為又稱“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務,而甩開中介人私下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跳單”行為的后果,首次將禁止“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對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制,有利于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向。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邯鄲微信托管)